產假是指職業(yè)女性在生育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但各地產假天數和女職工休假待遇不盡相同; 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女方還可以延長產假60天。
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子女的,以及此前依法生育子女未休完法定產假的,按照新條例規(guī)定享受80天獎勵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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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深圳最新的產假天數是:
生孩子 正常產假 98 天+省規(guī)定的獎勵假 80 天=178 天
生二胎: 正常產假98天+省規(guī)定獎勵假80天=178天
難產:98 天正常產假+80 天獎勵假+30 天難產假=208 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
也就是說,在深圳,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按原工資標準發(fā)放,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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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guī)定假期天數。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將生育津貼的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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