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關于《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guī)定的實施意見”,所指的“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包括以下四種: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xiàn)家庭無子女的;
2.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經(jīng)市或者區(qū)、縣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