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fā)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tǒng)一制定,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印制,由縣、市轄區(qū)或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民政局申請補辦.
辦理程序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y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辦理流程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yè)、個體無業(yè)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③待業(yè)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zhí)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tǒng)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jīng)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qū)、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qū)、縣的婦幼保健醫(yī)院進行體檢.
3、經(jīng)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政策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國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發(fā)布)
相關法律
證書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二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